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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典型案例

时间:2024-09-27 文章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为落实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群众身边“关键小事”执法工作,持续推进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纠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海南州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挥“铁拳”办铁案,严厉打击了违法行为,为推动新海南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更好地起到警示违规、震慑违法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共和县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4月16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共和县某加油站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营业厅内有涉嫌具备人为干预付油量功能的电脑设备及软件。执法人员采用复现测试方法操作该软件,并对该加油站6台燃油加油机在用的12把加油枪实际出油量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该加油枪示值误差均不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443-2015(燃油加油机)的要求。另经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鉴定,当事人6台燃油加油机的12块主板非厂家原装生产,且经检测机构对当事人使用的《comredireter系统》(版本号V1.1)进行测试检验,结论为该软件具有修改加油机计量数据和修改税控数据的功能。经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1月18日开始使用该软件作弊功能模块,至2024年4月16日案发,扣除已缴税款后的违法所得为540067.5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2024年8月8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加油机计控主板12块、电脑主机1台,没收违法所得540067.55元,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青海省新绿洲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同德某药房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5月20日,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海省新绿洲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同德某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三无”虫草九鞭丸501丸,并现场予以查封扣押。5月23日,该局委托西宁海关技术中心对“三无”虫草九鞭丸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该食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物质,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添加有“西地那非”的食品,属于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2024年5月30日,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3.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海南州共和县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4月29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南州共和县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康师傅方便面、达利园派蛋糕、营养快线饮料等10种175包/袋(瓶)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502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但未建立销售记录,无法查证涉案食品销售情况,无法查实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2024年5月21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175包/袋(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青海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2024年6月13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海某公司青海湖观湖大酒店餐厅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该店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在该店铺操作间的案台上发现有3包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行为。2024年7月26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3袋,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罚款10000元,对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行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贵德县某藏医门诊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2024年2月8日,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贵德县某藏医门诊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待售的15瓶八味野中血散、17袋养肝明目丸已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1650元,获得违法所得3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行为。2024年4月8日,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32瓶(袋),没收违法所得340元,罚款459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贵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贵南县某医药平价大药房经营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4月24日,贵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贵南县某医药平价大药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待售的10盒“口腔溃疡膜”已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1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构成经营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的行为。2024年6月11日,贵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口腔溃疡膜”10盒,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德某经营店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

  2024年8月12日,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平台转办《投诉单》,称“贵德县某经营店通过虚假宣传将普通食品作为药品进行销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当日,该局对贵德县某经营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看手相、舌苔、面相、问诊等方法游说游客购买其销售的“净草”青稞麦绿素片及“藏恒宁”精草片。经查,当事人为了招揽生意,向进店游客宣称其销售的“净草”青稞麦绿素片及“藏恒宁”精草片能够溶血栓、降血压、降血脂、治偏瘫,是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的福音等内容。实际上,“净草”青稞麦绿素片及“藏恒宁”精草片是普通食品,不具有药品的治疗功效和保健食品的保健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对商品的性能、功能做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2024年 9月3日,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青海省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某大药房未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案

  2024年3月26日,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海省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某大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2022年3月─2024年3月期间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一份175名购买人员销售记录台账,但经协调县公安局核实,发现当事人所提供175名实名登记购买人员信息中,11人为外省人员无法查证,1人身份证与姓名不相符,2人身份证登记号码为同一号码,162人无法查询到人员信息,系虚假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构成未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的行为。2024年4月27日,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共和县某饭店非法加工销售青海湖裸鲤(湟鱼)案

  2024年1月26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和县某饭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在餐馆后厨查获待加工销售的青海湖裸鲤(湟鱼)2.5kg,货值金额173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相关规定,构成加工销售禁止禁捕青海湖裸鲤(湟鱼)的行为。 2024年4月2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青海湖裸鲤(湟鱼)2.5kg,罚款7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共和县黑马河镇某小炒馆强制收取一次性餐具使用费案

  2024年6月4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共和县黑马河镇某小炒馆强制收取餐具费用,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当日,该局对共和县黑马河镇某小炒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情况属实。经查,当事人从2024年4月收取消费者一次性餐具的餐位费,且未在店堂内明示餐位费收取价格,不能提供其他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当事人共购进一次性餐具1100套,已销售200套,获得违法所得3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构成变相强制收取一次性餐具费用的行为。2024年7月17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EC72D576-DB63-4FE5-84C5-7F96E64EA8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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